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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合約書
                                                 台茶國際有限公司與                             有限公司加盟店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台茶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 乙雙方本諸互惠互利,以及誠懇合作之意願;茲同意由甲方提供品牌產品、經營管理
技術,輔導乙方營業,雙方茲為加盟相關事宜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同意在乙方遵守本合約議定條款下,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同意乙方使用台茶國際之品牌加盟店之招牌與名稱。
第二條 乙方營業場為: 省 市 ;如乙方因實際需要而須變更營業場所,則須先獲得甲方之同意。
第三條 乙方店舖之外觀、內部陳列與設備配置,悉由甲方負責進行設計與施工工作,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甲方為協助乙方經營管理,甲方提供乙方如下議定款項之服務:
為維護乙方權益,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商店之青島市內,另行招募台茶國際之
品牌加盟店。
第五條 為配合甲方之輔導工作,乙方應遵守以下之約定:
(一) 乙方店內所販賣之商品,如係甲方可供應之系列,應向甲方訂購。
(二) 乙方應隨時維持店舖內之整潔與衛生。
(三) 乙方營業時間,店舖擺設、商品組合,應遵照甲方之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如因實際需要而須變更,則須先獲得甲方書面同意認可。
(四) 乙方應參加甲方所舉辦之訓練課程與會議。
(五) 甲乙雙方應嚴守各項經營情報與合約內容之秘密,不得洩漏給第三人,否則以違約 論。
(六) 乙方應提供甲方每月產品別銷售額、存貨數量、等相關資料,以利甲方之輔導。
(七) 甲方供應乙方之商品未經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售給中盤商或同業經銷商或零售商等第三者。
(八) 乙方販售甲方之商品,除甲方同意其價格由甲方定之。
第六條 乙方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逕行終止合約:
(一) 乙方滯付甲方貨款等情形時。
(二) 乙方受政府主管單位停業處分時。
(三) 乙方或其負責人受刑之宣告時。
(四) 乙方歇業或清算轉讓或合併或變更營業,致甲方認為本合約無存續價值時。
(五) 乙方未履行第五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以書面方式勸請改善達3次或3個月內未改善時。
第七條 乙方向甲方購銷之產品與商品,其總額不得低於以下金額:
首次乙方向甲方購銷之產品與商品,其總額 人民幣。
(一) 第一年:乙方向甲方購銷之產品與商品,其總額 人民幣。
(二) 第二年:乙方向甲方購銷之產品與商品,其總額 人民幣。
(三) 第三年:乙方向甲方購銷之產品與商品,其總額 人民幣。
第八條 乙方自辦促銷活動時,其方式與時間須報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第九條 乙方根據本合約所獲得自甲方之一切權益,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任意轉讓與第三人。
第十條 乙方於訂約日起,如有違反約定之事項,或自行終止合約,均應給付甲方人民幣壹拾萬元
之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合約終止時,乙方應於30日內,拆除甲方所授權之招牌與名稱,且即日起不得繼續使
用甲方加盟之名稱,若有侵犯甲方之權益應賠償之。
第十二條 本合約屆滿後三年內,乙方不得參加類似與甲方營業性質的加盟連鎖組織,同時亦不能
與競爭關係之第三人再訂立有關合約,如有違反,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人民幣壹拾萬
元。
第十三條 雙方於訂約期滿三年後,如欲終止合約,應於180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本合
約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本合約書有效期間,自西元2015年1月1日起至西元2018年12月31日止,共計三年。
第十五條 依據本合約所發生之所有通知或連繫事項應以書面確認並以郵寄或電話傳真送到對方。
第十六條 本合約書一式二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合約書人:
甲方:台茶國際有限公司 (簽章)
法定代理人:游濟民 (簽章)
地址: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一段48號
電話:886-3-9281889
傳真:886-3-9285781
乙方: (簽章)
商號負責人: (簽章)
地址:
電話:
傳真:

西元  2015  年  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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